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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孟献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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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范围论《2017.10.14》  

2017-10-14 09:49:34|  分类: 范围论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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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范围的争论
   
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同一个事物,如果由此产生争论,便是两个范围的争论,因为争论是双方的事情。两个范围的争论也是因为观察具有范围性的缘故。
有两个范围的争论,哪一定有一个范围的争论?
是的,除了两个范围的争论外,还有一个范围的争论,也叫做同一范围的争论。传统观念所理解的争论,就是同一范围的争论。其实,所谓的同一范围的争论,争论的双方观察的只是同一个事物的同一个部分也就是同一范围的东西而已。在同一范围,甲乙双方 争论的结果,要么甲的结论是正确的,要么乙的结论是正确的,正确的结论只有一个。而在两个范围的争论中,其结果往往是,甲的结论是对的,乙的结论也是对的,两个结论并存。
    两个结论并存,是两个范围争论的特点。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说是古时候,有两位将军去买盾牌。到了工匠那里,工匠拿出一面盾牌,让他们看,两人看了一阵子,将军甲开口道,“这面金盾牌不错啊?”
  “怎么是金的?”将军乙反驳道,“明明是银的!”
  “是金的!”将军甲说。
  “是银的!”将军乙说。
    就这样,一个说金,一个说银,争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就在这时,工匠把盾牌翻转了过来,让他们看。
   “原来那一面是银的?!”将军甲说。
   “原来那一面是金的?!”将军乙说。
    盾牌有正面和反面,如果将军甲看到的是正面,那么将军乙看到的就是反面。虽然,甲乙两将军观察的是同一面盾牌,但是,甲乙两将军观察的却是这同一面盾牌的不同的面。当将军甲说“这面盾牌是金的”时候,他之所以坚持这样说,是因为他观察的是盾牌的正面,他看不到将军乙观察的那一面,也就是反面。同样,当将军乙说“这面盾牌是银的”时候,他之所以坚持这样说,是因为他观察的是盾牌的反面,他看不到将军甲观察的那一面,也就是正面。这种争论,就是因为观察具有范围性的缘故。
    我们看到,甲乙两将军观察是同一面盾牌,但是却得岀不同的结论,其原因正是由于观察具有一定的范围性。如果观察不受范围制约的话,也就不会发生争论了。
    甲乙两将军关于盾牌的争论,是一个典型的两个范围的争论。从这种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争论的双方观察的是同一面盾牌;第二,但是,双方观察的只是盾牌的某一个面,无论甲方还是乙方都观察不到整体性的盾牌;第三,甲方观察到的一面,乙方观察不到;同样,乙方观察到的一面,甲方也观察不到。这是一个比较直观的两个范围的争论,但它反映了所有两个范围争论的特点。
    我们来看自然科学中的一个例子,这就是物理学界关于光的夲性问题的争论。
    光的夲性问题,早在古希腊的时候,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到了十七世纪,形成了以牛顿为代表的微粒说,和以惠更斯为代表的波动说的争论。
   1704年,牛顿出版《光学》一书,主要釆用微粒说。这以后的将近一个世纪里,大多数人都相信微粒说。
    从十八世纪开始,一些科学家对牛顿的微粒说产生了怀疑。1801年,英国物理学家托马斯·扬,在实验室里进行了著名的扬氏双缝干渉实验,从而证实光是一种波。此后,一些科学家也相继做了支持光的波动性的实验。特別是法拉第、麦克斯韦的电磁理论,证明光实际上也是一种电磁波。为光的波动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于是,人们不再相信微粒说,转而相信波动说。
   然而,1887年,德国物理学家赫兹,在实验验证光的电磁说的时候,发现了光电效应现象。这一发现,再次证明光的确具有微粒性。
   波动说和微粒说,同时得到了科学实验的支持。
    1905年,爱因斯坦把“量子”概念,用于解释光的夲性问题,提出了光量子假说。认为光在传播的时候,具有微粒性;而光在辐射以及与其他实体粒子相互作用的时候,具有波动性。1916年,美国实验物理学家密立根,对爱因斯坦的光量子假说,进行了严格的实验验证,结果表明这一假说是正确的。后来,康普顿效应,再次证明了光量子假说的正确性。
关于光的微粒性和波动性的争论,如果从牛顿1704年出版《光学》一书算起,到1905年爱因斯坦的光量子假说的提出时止,争论长达二百年之久。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光既具有波动性,又具有微粒性。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光不像盾牌那样,可以直观地看到正面和反面,但光却有两种不同的状态。虽然,微粒说和波动说观察的都是同一事物光,但是,微粒说和波动说观察的却是光的不同的状态。光在传播的时候,在这种状态下,光具有微粒性;光在与其他实体粒子相互作用的时候,在这种状态下,光具有波动性。这也表明光同盾牌以及其它客体一样,都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物理学家关于光的微粒性和波动性的争论同甲乙两将军关于盾牌的争论,其情形是一样地,都是两个范围之间的争论,所不同的是,前者要比后者争论的时间长的多。
    物理学界关于光的微粒性和波动性的争论,它有一个使争论双方都认可的评判标准,这就是客观事实。光既具有波动性又具有微粒性,之所以能得到争论双方的认可并达成共识,是因为科学实验的结果与客观事实相吻合。
    那些比较抽像的两个范围的争论,由于无法得到实验验证,因此争论的时间就会更长一些。比如,关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争论就是这样一种争论。
    白马是马,这是连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可是在战国末期,名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公孙龙,却提出了一个“白马非马”的命题。这一命题自提出之日起,就受到了历朝历代文人学士的诘难。
    公孙龙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13]这是说,“马”这个词是称呼形体的,“白”这个词是称呼颜色的,称呼颜色而沒有称呼形体,所以“白马非马”。在这里,公孙龙提出了三个概念:一个是称呼形体的“马”,一个是称呼颜色的“白”,一个是称呼颜色和形体的“白马”。 通常人们认为,“白马”同黄马黑马一样也是马,是一种白颜色的马。而公孙龙不站在名实相符这一范围提出命题。他考察的是名和名之间的差异,也就是“马”这个概念与“白马”这个概念之间的差异,认为“马”这个概念指示了形体,而“白马”这个概念则指示了颜色和形体,“白马”有别于“马”,所以“白马非马”。
    公孙龙又说:“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14]他的意思是说,“马”这个称呼,可以包括黄颜色黑颜色的马,可是“白马”这个称呼,就不包括黄颜色黑颜色的马,只是包括白颜色的马。在这里,公孙龙仍然考察的是名和名之间的差异。“白马”和“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白马”的外延指的是白颜色的马,而“马”的外延要比“白马”的大一些,它不仅包括了“白马”,而且还包括黄马黑马以及其它颜色的马在內。“白马”不同于“马”,所以“白马非马”。
    因此,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并不是说“白马”不是“马”,而是说“白马”有别于“马”,“白马”不同于“马”。他所说的“白马”和“马”的关系,实际上就是逻辑学上的种概念和属概念之间的关系。
    关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争论,从战国末期到现在,要比物理学界关于光的微粒性和波动性争论的时间要长的多,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逻辑学发展较晚,另一方面是因为它比较抽像,我们无法观察到公孙龙观察的那一面,正因为此,一些人把公孙龙看作诡辩论的化身。其实, 公孙龙对中国的逻辑学是有贡献的。张新在他的《中国名家》一书中,称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是一个“具有十分重大的逻辑意义的命题”。又说“公孙龙既是中国先秦名家学说的集大成者,又是中国逻辑学理论大厦的真正奠基者”。[15]
关于光的微粒性和波动性的争论,如果从牛顿1704年出版《光学》一书算起,到1905年爱因斯坦的光量子假说的提出时止,争论长达二百年之久。而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争论从战国末期到现在,时间就更长了。虽然,我们观察的都是“白马”, 但却是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的,我们是从“名实相符” 这个角度观察的,而公孙龙则是从种概念与属概念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观察的。之所以争论这么长时间,正是因为观察具有范围性的缘故。
除了以上的两个范围的争论的例子外,还有关于文艺有没有阶级性的争论,关于岩石成因的“水成论”与“火成论”的争论,围绕遗传学的“摩尔根学派”与“米丘林学派”的争论等等,都属于两个范围的争论。
   汉森在《发现的模式》中举了这样的例子,即,两个人观察的是同一个事物,却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像这样的例子,实际上这就是两个范围的争论。汉森对此解释说,这是因为“观察渗透着理论”,他说,“看是一件‘渗透着理论’的事情。X的先前知识形成对X的观察。表达我们知道什么所使用的语言或符号也影响着观察,没有这些语言和符号也就没有我们能认作知识的东西。”[16]汉森是从主体的角度考察的,同汉森不同的是,我以为应当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去考察。在这里,就主体而言也不是因为“观察渗透着理论”,而是由于观察具有一定的范围性,就客体而言是由于客观事物具有整体性。正因为此,就会出现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物进行观察的情形:虽然,双方观察的是同一个事物,但是,双方观察的却是这同一个事物的不同的部分,因此得出的结论也不同,由此便产生了争论。这种争论,就称为两个范围的争论。
两个范围的争论,不是偶然现象,它也是争论的一种模式。特别是物理学界关于光的微粒性和波动性的争论,为两个范围的争论提供了科学依据。
因此,在我们的认识所渉及的一切领域,比如科学、哲学、文艺、政治等领域,都有可能出现两个范围的争论。两个范围的争论,无论争论的时间多么长,无论争论的多么激烈,其最终结果都是两个结论并存,这是因为我们虽然观察的是同一个客观事物,但却观察的是其不同的部分,观察的范围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因此两个结论并存。
两个范围争论的实质是观察的范围性。
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观察的客观事物,就认识过程,也就是程序而言,我们每次所观察的都只是部分,而不是整体。我们看到的只是某一范围的东西,在这个范围之外,每每总有我们看不到东西在。无论是直观的还是抽象的事物,无论是对自然现象的观察,还是对社会现象的观察,都具有这相同的观察特征,这就是,我们观察的只是某一范围的东西。我们的眼睛观察客观事物表现出的这种特征,叫做观察的范围性。


结论的范围性
      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我们观察的只是某一范围的东西,以眼睛为主的感觉器官采集接受的仅仅只是某一范围的东西。但是,大脑本身不生产信息,大脑实际上就是一个中央信息处理器。
现代认知心理学的核心思想,就是把人脑与电脑类比,把人脑看成是类似于电脑的信息加工系统。“现代认知心理学家们多数认为,尽管计算机的硬件和人脑神经结构不同,却完全可以在计算机的程序所表现出的功能和人的认知过程之间进行类比。计算机接受符号输入,对输入进行编码,对编码后的输入作出决策,产生新的表现形式,存贮输入,给出符号输出。这就是计算机的工作过程。计机算就是这样一种信息加工系统。人脑的工作原则,即是信息加工原则。人和计算机一样也是一种信息加工系统。”[17]“人和计算机及一般的信息加工系统有着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是由感受器、加工器、记忆系统和效应器几部分构成的一个加工系统。……可以说,人脑和电脑都有输入、输出、存贮机制并依据一定程序进行加工的符号操作系统。”[18]简单地说,人脑与计算机的共同点在于:接受信息和加工处理信息。
认知心理学家认为,大脑夲身不生产信息,信息来源于以眼睛为主的感觉器官的釆集和接收。大脑的功能只是对输入进来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抽象与概括等处理加工。从而达到认识事物的特征、性质及规律性的目的。因此,大脑实际上就是一个中央信息处理器。
我们的眼睛观察具有一定的范围性,以眼睛为主的感觉器官,釆集接收的只是某一范围的信息,而大脑本身并不生产信息,有什么样的信息,大脑就加工处理什么样的信息,就是说大脑只负责对信息的处理加工。如果说我们观察的是A范围的东西,而不是B范围的东西;也就是说以眼睛为主的感觉器官釆集和接收的只是A范围的信息,而不是B范围的信息;那么大脑的信息加工系统处理加工的也只能是A范围的信息,而不是B范围的信息,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A范围的结论,而不是B范围的结论。正如粮食加工厂,它加工处理的是小麦,生产出来的是面粉一类的产品,而不可能是属于谷子一类的小米产品。由于人类眼睛观察到的只是某一范围的东西,因此以眼睛为主的感觉器官采集接收的也只是某一范围的信息,又由于大脑本身不生产信息,它只是一个中央信息处理器,因此大脑的信息加工系统,加工处理的也只是某一范围的信息,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某一范围的结论。这种现象,就叫做结论的范围性。
    结论的范围性是说,结论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
在甲乙两将军关于盾牌的争论中,我们说将军甲“这面盾牌是金的”的结论是对的,仅仅只是就将军甲观察的正面而言的,我们说将军乙“这面盾牌是银的”的结论是对的,仅仅只是就将军乙观察的反面而言的。在光的微粒性和波动性的争论中,我们说光具有微粒性是正确的结论,这仅仅只是就光在传播的状态下而言的,我们说光具有波动性是正确的结论,这仅仅只是就光在与其他实体粒子相互作用的状态下而言的。在关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争论中,我们说“白马是马”是对的,这仅仅只是就“名实相符”这一范围而言的,我们说“白马非马”是对的,这仅仅只是就种概念和属概念之间的关系这一范围而言的。总之,我们说这个结论是对的,正确的,仅仅只是就一定范围而言的。结论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
  恩格斯在他的经典之作《反杜林论》中,曾谈起波义耳定律的范围性。恩格斯说:“我们举著名的波义耳定律为例,根据这一定律,在温度不变的情况下,气体的体积和它所受的压力成反比。雷尼奧发现,这一定律不适合于某些情况。”雷尼奧“发现波义耳定律只是近似地正确,特別是对于可以因压力而液化的气体,当压力接近液化开时的那一点时,波义耳定律就失去了效力。所以波义耳定律只在一定的范围內才是正确的。但是在这个范围內,它是不是绝对地最终地正确的呢?没有一个物理学家会断定说是。它将说:这一定律在一定的压力和温度的范围內,对一定的气体是有效的;而且即使在这种更加狭窄的范围内,他也不会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通过未来的研究对它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或者改变它的表述方式。”[19]波义耳定律是物理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定律。什么是定律呢?教科书上说,科学上对某种客观规律的概括,反映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关系。波义耳定律,反映了一定量的气体,在温度保持不变时,气体的体积和它所受的压力之间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说,波义耳定律是客观规律的概括,具有一定的真理性。但是恩格斯吿诉我们 ,波义耳定律“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
    简单的定律如此,那么复杂的理论又该如何呢?
    同样,复杂的理论也“只在一定的范围內才是正确的”。比如,经典物理学,它是一门科学,具有一定的真理性,这是事实。但是,它仅仅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此。
   这是因为,经典物理学有它无法解释的现象,有它不适用的范围。
    1896年,法国物理学家贝克勒尔发现了铀,后来居里妇夫又发现了一种放射性更强的元素一一镭。“一种物质放出射线是需要能量的,但是铀和镭既沒有任何明显的物理和化学变化,又沒有从其他任何地方获取任何能量,那么它放出射线所需要的能量是从哪里来得呢?”[20]这是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无法解释的。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是自然界最普遍、最重要的定律之一。无论是物理学的问题,还是化学、生物学、地学、天文学的问题,所有能量的转化过程,都遵守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可是面对天然放射性这一现象,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却无法解释,其真理性失去了効力。
    又如,经典物理学认为,一个物质静止时的质量,与它运动时的质量是一样地。物质的质量与它的运动无关。但是,1897年,英国物理学家汤姆逊发现了“电子”,1901年德国物理学家考夫曼进一歩研究发现,“电子”在以接近光速的速度运动时,其质量急剧增加。这一现象,又与经典物理学中的质量守恒的思想相矛盾。
    诸如此类的实验事实,对经典物理学中质量、能量、运动等基夲概念产生了猛烈地冲击。不仅如此,更令科学家头痛的是,如果用经典物理学研究新的实验事实,其理论推断与实验结果不一致。
比如,在研究黑体辐射的过程中,1896年德国物理学家维恩根据热力学理论,提出了一个经验公式。这个公式在短波部分与实验数据相符,但在长波领域却与实验数据相违背。1900年,英国物理学家瑞利,从经典理论岀发,推导出了一个能量密度分布公式。接着,1905年英国的另一位物理学家金斯,沿着瑞利的思路,运用经典物理学中的电磁理论和统计学理论,推导出了一个比瑞利公式在逻辑上更加严密的能量密度分布公式,这就是瑞利一一金斯公式。“从经典理论来看,这个公式的逻辑严密性似乎是无懈可击的。而且在维恩公式所不适应的长波部分,即λT→∞时(λ为波长),与实验一致。但它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是在光谱的短波部分,即λT→○时,与实验发生了很大分歧。这时,按公式所求出的能量密度为无限大,公式是发散的。这一点对于经典物理学是一个很大的打击。由于问题出在短波(高频)段,即可见光的紫外一端,所以后来被荷兰物理学家埃伦菲斯特(Poul Ehrenfest1880一1933)称之为经典物理学的紫外灾难。”[21]经典物理学的紫外灾难,是用经典物理学研究微观现象黑体辐射的结果。紫外灾难现象表明,经典物理学有它无法解释的现象,有它无法解决的问题,它已经到达了它适用的极限。经典物理学的范围性已经显现出来了。结论的范围性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确实实存在着!
经典物理学不能解释新的实验事实,其理论推断与实验结果不一致等事实表明,经典物理学仅仅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
    同波义耳定律一样,经典物理学“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 ”,波义耳定律和经典物理学表现出的这种范围性的特征,不是个例,而是具有普遍意义。就是说,任何结论都“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
    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我们观察到的物质现象和社会现象仅仅只是某一范围的现象;调查研究収集整理的客观材料,仅仅只是某一范围的材料,由于人类眼睛观察到的只是某一范围的东西,因此以眼睛为主的感觉器官采集接收的也只是某一范围的信息,又由于大脑本身不生产信息,它只是一个中央信息处理器,因此大脑的信息加工系统,加工处理的也只是某一范围的信息。因此,得出的结论也仅仅只是某一范围的结论。这就是结论的范围性。.
 因此,在我们认识所渉及的一切领域,无论是科学、哲学、文化、政治等领域,还是其它的任何领域,所发现的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以及反映事物夲质特征的东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真理的东西,也就是结论,都具有范围性的特征。无处不适用无处不正确的结论,是不存在的。结论“只在一定的范围內才是正确的”!结论除了真理性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这就是结论的范围性。

 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结论既具有真理性又具有范围性,真理性和范围性,这是任何结论都具有的共同特征。
    从已有的理论推导不出新理论,新理论产生于对新现象观察后提出的假说。但是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自然科学中的假说,往往经过理论论证和实验验证有可能上升为理论,而社会科学中的假说,只能理论论证而无法进行实验验证。“迄今为止,包括公认为最近似于自然科学的经济学在內,几乎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关鍵性命题都从未进行过严格的验证。由于人类和社会行为十分复杂,不能指望人文社会科学达到自然科学的精确程度。除了极少数情况之外〔如在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或实验心理学等实例中〕,人文社会科学家无法象物理学家、化学家、生物学家那样做由人来控制的实验。为此,人文社会科学家们,尤其是社会科学家们,不得不依赖‘其他条件不变’的假设。……但即便如此,人文社会科学家们能更好地解释过去却无法准确地预见未来,他们所做的统计与计量分析最多是指出了若干种可能性,或者说描述了某种倾向,其原因就在于社会现象不象科学实验中的自然现象那样具有可重复性。”[22]因此,社会科学理论中的主观判断性成份,比自然科学理论中的要大的多。 由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往往是一些不可逆的由众多随机变量组成的偶然事件,任何一个随机变量的变化,都会使原有结论被推翻。因此,相比之下,从严格意义上讲,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社会科学理论只是一种假说。
波普尔说,“衡量一种理论的科学地位的标准是它的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23]可证伪性,是理论科学性的标准。为什么科学的东西都是可证伪的呢?这是因为,任何科学的东西都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任何科学的东西都有它无法解释的现象,都有它无法解决的问题!任何科学的东西,必须是被证实的,同时叉必然是能被证伪的。证伪并不是说被证伪的理论是错误的,而是指示出其适用的范围界限而已。但是,就自然科学而言,自然科学理论是可以被证伪的,但这并不是说已有理论是错误的,只是指示出其适用的范围界限而已,在它适用的范围内仍具有一定的真理性;而社会科学理论一旦被证伪,那就真的被证伪了。在自然科学领域,其理论在一定的范围內,是可以充当标准的,而在社会科学领域是不能够的。社会科学理论,能更好地解释过去却无法准确地预见未来,它“最多只能指出了若干种可能性”,或者说“描述了某种倾向”,因此是更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途径检验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却把未被检验有待证实的东西,当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
    任何结论都“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结论除了真理性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这就是结论的范围性。真理性和范围性是结论最基夲的特征!
                                                            结论不可超出范围应用

    结论具有一定的范围性,其一是说,结论“只在一定的范围內才是正确的”;其二是说,结论不可超出范围应用。
结论的范围性看不见摸不着,有着极强的隐匿性。因此,把这一范围的结论,超出范围在另一范围应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人们有意为之,而是不自觉地那样做。结论超出范围应用,实践是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的。你的主观愿望是好的,结论也是正确的,方法措施也是得当的,但是结论指导实践最终的结果却是坏的。而且往往呈这样的趋势,你努力的程度愈大,背离你希望达到的目标愈远。其具体表现为:结论超出范围应用的结果,或是理论推断与实验结果不一致,或是与我们预期的目标相违背,或是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等等。 像这种现象,我把它称为超范围现象。
经典物理学中的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不能解释天然放射性,质量概念不能解释“电子”, 以及紫外灾难现象,都是结论超出范围应用的结果,属于超范围现象。
    两个范围的争论,也是超范围现象。
在两个范围的争论中,由于双方都看不到对方的那一面,所以双方都认为唯有自已的结 论是正确的,而对方的结论是错误的。作出这种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双方各自的結论。争论的双方,都是拿自己的结论作标准去衡量对方的结论。争论的目的,是要用自己的结论去替代对方的结论。于是结论与结论就发生了碰撞。而且呈这样一种趋势,争论的双方观察的愈仔细,研究的愈深入,对自己的结论的正确性愈深信不疑〔其实他们的结论都是正确的〕,把结论超出范围去替代对方的結论的愿望就愈强烈。双方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针锋相对,争论也就开始了,而且越来越激烈。比如,“水成论”与“火成论”的争论,以及“摩尔根学派”与“米丘林学派”的争论,争论的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对的,而都叉无法说服对方,于是就演变为攻击谩骂拳打脚踢和政治干预。
在以上的例子中,比如,在甲乙两将军关于盾牌的争论中,和物理学界关于光的微粒性和波动性的争论中,结论超出范围应用的危害性似乎不是很大。如果争论的双方地位相差悬殊,一方有力量、有能力将自己的结论强加于对方,并且采取高压手段将自已的意志变成社会的行为,那么就会给社会带来一场灾难。比如,围绕遗传学的“摩尔根学派”与“米丘林学派”的争论,由于政治干预将自己的结论强加于对方,使学术争论逐渐变成了阶级斗争,结果,开除了一批教授.关闭了摩尔根学派的实验室,取消了摩尔根学派的课程,摩尔根学派的瓦维洛夫被逮捕,最后死于狱中。这不仅是学术上的一场灾难,而且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现象的发生,正是结论超出范围应用的结果。
   总之,结论“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结论不可超出范围应用。结论一旦超出范围应用,其真理性就会走向它的反面,成为错误的东西,不仅不能对实践起到指导作用,反而会起到破坏作用。真理性和范围性,是结论的两个最基夲的特征。如果结论只有真理性而沒有范围性,也就不会出现超范围现象。超范围现象夲身就证明了结论范围性的存在。

                                    结论只有与客观事实相符合时才是正确的
超范围现象,往往伴随着激烈的争论甚至是强权的干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往往是把观念的东西当成了衡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这是超范围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人的本性也为超范围现象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心理学家认为,我们认识事物,是以头脑中已经形成的东西为基础的,它决定信息的选择和处理。格式塔心理学中的完型压强理论认为,面对刺激物,人的知觉组织会根据每个人的审美情趣、审美意识,主动积极地寻找其中简洁完美的格式塔.。当人们观察到对称、规则、均衝、节律的图形时,心理就会感到愉悦和满足。当视域中出现不规则、不完美、有缺陷的刺激物时,人的心理上就会感到不安和紧张,并且表现出一种急于改变刺激物的强烈的欲望。一方面,放大扩展那些符合审美标准的特征,另一方面,又会对那些不符合审美标准的特征,视而不见,取消拒絶。从而使不规则、不完善、有缺陷的刺激物,成为完美简洁自身知觉愉悦的格式塔。格式塔心理学中的完型压强理论,揭示了人类在认识事物过程中的心理特征。追求完美简洁格式塔的心理,就审美而言是人性的优点,但就结论的应用而言却是人性的弱点。它影响着结论的应用。因为,在应用結论的过程中,人们总是以头脑已有的结论为标准,去看待衡量一切现象和问题。一旦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就会感到不安与紧张.,且产生一种强烈地急于改变它,使它与原有结论相符合的心理趋势,并且表现出一种厌恶、反感、拒绝的情緒来。由于结论的范围性的隐匿性,在一般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只是结论的真理性,而看不到结论的范围性,总是把结论当成衡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就很容易把结论超出范围应用。
因此,要避免超范现象的发生,就得改变我们的思维模式,不是用头脑中已有的结论去套眼前的客观资料,而是让观念的东西去符合客观事实,把客观事实当成衡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衡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不是结论,而是客观事实,结论只有在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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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年,第431—432页.
[20]殷正坤.《探幽入微之路一一量子历程》[M].  北京 : 人民出版社,  1987年,第13页.

[21] 殷正坤.《探幽入微之路一一量子历程》[M].  北京 : 人民出版社,  1987年,第36—37页.
[22]马颖,  蒲十周.《论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异同》[J]. 《福建论坛》,2005年,第4期.
[23]卡尔.波普尔著,  傅季重 ,纪树立 ,周昌忠, 蒋弋为译. 《猜想与反驳》[M]. 上海译文出版社.
[24]N·R汉森著,邢新力, 周沛译.《发现的模式〈译者序〉》[M]. 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88,第4至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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